事关这些群体,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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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或突发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
一般困难的,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4倍(含4倍)予以救助;
困难较重的,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6倍(含6倍)予以救助;
特别困难的,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12倍(含12倍)予以救助。
孤儿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
孤儿、艾滋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父母因病因残无力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陷入困境的儿童等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急需住院或其他特殊困难,视困难程度,困难较重的,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含6倍)予以救助;特别困难的,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含12倍)予以救助。
对福利机构、爱心家庭中需要临时照料的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可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含4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无法自理的“空巢”或“失独”困难老人
城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因突然偏瘫或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或急需生活照料、护理而暂时无人照料陷入困境的,可以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含6倍)予以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应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含12倍)。
突然偏瘫或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或急需生活照料、护理陷入困境的“空巢”或“失独”困难老人,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可以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4倍(含4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应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含6倍)。
大病或慢病导致生活严重困难
支出型困难的临时救助标准为:
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不足3万元的,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含6倍)予以救助;
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0.3万元(含0.3万元)不足1万元的,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含4倍)予以救助。
困难家庭交不起子女学费生活费
困难家庭子女在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就读的,经各种措施帮扶后,其家庭仍无力承担学费、生活费用,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6倍(含6倍)予以救助;
属于国民教育序列的困难家庭大学生,经各种措施帮扶后,其家庭仍无力承担学费、生活费用,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12倍(含12倍)予以救助。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死亡无力安葬的,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含12倍)予以一次性临时救助。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可当天受理当天救助。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生活仍特别困难的家庭,需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12倍的,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和确定救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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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冰客 通讯员 | 张盛军 李凯
编辑 | 孟楠 责编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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